吃动物肉是否道德,这是一个哲学问题
近日,有关于如何管理流浪犬与宠物狗是否需要牵绳等问题的争论在网络上进行得如火如荼。在动物保护主义者的眼中,流浪犬的基本权利如同人类的基本权利一样应该得到保证;而另一些网友则认为,为了优先保证人类的权利,牺牲流浪犬基本权利是可以接受的。在这场关于流浪犬的争论背后,隐藏着一个困扰许多哲学家的问题:动物的权利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我们又应该怎样去保障动物的权利?
宠物狗
在动物的诸多权利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无疑是动物的生存权利。而在日常生活中,与动物的生存权利最息息相关的问题则是吃肉是否道德。在下文中,我将分别列举支持与反对吃动物肉的论证,同时回应针对这些论证的反驳,尝试从不同的角度来探寻这个问题的答案。
1.功利主义者吃肉吗?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人类的一切行为应该追求快乐(pleasure)的最大化,并且尽量地去避免痛苦。作为功利主义者的代表人物,哲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其着作《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中提出过以下论证:1.)任何导致痛苦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2.)食用动物导致了动物的痛苦。3.)因此食用动物是不道德的。
对于彼得·辛格的论证,许多反对者提出了针对前提2.)的质疑。反对者认为,动物不能像人类一样感受到痛苦,因此食用动物并不会导致动物的痛苦。然而,《国家地理》杂志的记者Liz Langley在《动物也能像人一样感受到疼痛》(The Surprisingly Humanlike Ways Animals Feel Pain)一文中指出,动物能够像人类一样准确地通过一些行为,例如舔舐或观察伤口,来表达它感受到的疼痛。同时,与人类一样,动物也会对疼痛做出躲避、警惕等反应。辛格写道,正如人类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来得知他人能感知到疼痛一样,我们同样能通过观察动物的行为,来得出动物可以感受到疼痛的结论。因此,杀死动物会给动物带来实实在在的痛苦。
另一些反对者则表示,相对于动物的低等生理痛苦,食用动物会给人类带来心理上的快乐,并表示心理快乐的价值高于动物的低等生理痛苦。针对此类观点,可以作出以下两个回应。第一,简单地将心理上的快乐凌驾于生存所带来的快乐是草率且缺乏依据的。功利主义者认为,我们可以将快乐进行分类,例如将快乐分成智力类的、社交类的和感官类等等,但如何将不同类型的快乐进行比较则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如果反对者需要将智力或社交类型的快乐放置于感官类型的快乐之上,则需要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来支持这一观点。
第二,哲学家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曾表示,生命本身有其内在价值。一如人类的生命提供了让人类去思考、想象、与他人交流、感受周围世界的能力的基础一样,动物的生命也为动物提供了获得快乐的基础。相较于人类的心理快乐,动物生命的价值不可谓不高,而为了人类的心理快乐轻易舍弃动物生命的行为是有待商榷的。同时,由于人类能够从蔬菜,米饭等食物中汲取生存所需要的营养,相比与保证人类用餐的快乐而舍弃动物的生存权利,同时保证人类部分的用餐快乐和动物的生存权利能进一步将快乐最大化。
2.快乐养殖的动物能吃吗?
近年来,许多支持食用动物主义者提出了生产快乐肉(Happy Meat)的提议。快乐肉与传统养殖的区别在于快乐肉保证为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例如宽敞的居住空间,良好的营养,以及杜绝虐待)让动物度过快乐的一生,尽可能以人道的方式杀死动物,且保证动物没有痛苦。在选择相对昂贵的快乐肉的买者眼中,在保证了动物度过愉快的一辈子,且没有痛苦的情况下,杀死和食用动物在道德上变得更容易接受。将此类观点论证化后,我们可以得出:1.)在度过了快乐的一生,且没有痛苦的情况下,死亡是可以接受的。2.)快乐肉的养殖过程保证了动物度过了快乐的一生,且没有痛苦。3.)因此,快乐肉养殖出来的动物可以接受死亡。
人工养育的牛
哲学家格雷.弗朗西恩(Gary L. Francione)针对前提2.)提出了质疑,弗朗西恩认为,快乐肉的概念将消费者的注意力错误地引导到向了对待动物的方式,而让他们忽略了食肉者对这些动物的用途。在确定最后会将动物杀死的情况下,保证一些动物最基本的权利并不能降低杀死动物行为的不道德性。弗朗西恩举了如下例子,想象有两个奴隶主。第一个奴隶主每周打他的奴隶二十次,第二个奴隶主每周打他的奴隶十九次。两个奴隶主的行为之间是否有任何重大差异?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第二个奴隶主的行为在道德上更加值得称赞?
另一类观点认为,杀死动物这一行为本身是带来痛苦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在临死前曾表示,“告诉他们,我度过了幸福的一生。”以示他对于死亡的坦然接受。然而,与维特根斯坦的自然死亡不同,快乐肉养殖的动物的死亡是人为且违背动物意愿的。虽然世间万物的死亡均不可避免,但是自然死亡和违背意义的死亡仍是截然不同的。如同上文托马斯·内格尔的观点所言,死亡使得了动物丧失了作出一切可能行为的基础,应该被视作一种对动物权利的剥夺。因此,对于动物而言,哪怕是以人道的方式执行死刑,死亡本身仍然是让它们感到痛苦的。
3.义务,权利,无知者是否无罪
哲学家汤姆·里根(Tom Regan)认为,杀死动物是侵犯了动物的生存权。里根认为任何有生命的事物都有生存权,杀死动物吃肉侵犯了动物的生存权,因此吃肉是不道德的行为。
某些支持食用动物者认为,动物本身并没有任何权利。他们提出,权利和义务有着对应关系。1.)作为人类,我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着对他人的义务。例如我们享受人身安全的权利的同时,承担着不去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2.)而与人类不同,动物无法承担任何义务。3.)因此动物无法享有任何权利。支持食用动物主义者认为,因为动物无法享有任何权利,所以动物也同样无法享有生存权,因此食用动物不能算侵犯动物的权利。
对于该观点,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反驳:动物无法承担任何义务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无法理解义务这一概念。而与动物不同,人类有能力去理解自己的义务所在。当人类选择承担某些义务,例如减少不必要的伤害时,这一义务所涵盖的对象也包括一些不能理解或者承担该义务的人,例如婴儿,或者智力障碍者。在我们选择保护他们权利的同时,也明白他们无法及时或者永远不能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保障他们的权利。同样的,由于动物的无知而导致动物无法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同样应该选择保护动物的基本权利。
4.结论
在人类的历史中,动物的角色也不断在变化。从被视为对人类的巨大威胁,变成生产工具,变成可饲养的宠物,变成多数人的粮食,人类一直在探索与动物的相处之道。如果说人类拥有着生存、自由、财产、隐私等等一切权利,那么在科学与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或许我们可以严肃地思考,动物的权利与人类的权利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而我们究竟应该给动物多少权利与自由。如上文所言,在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后,对于是否放弃人类其他的延伸“权利”,如食肉的快乐,来换取动物的生存权,则取决于每个人心中对于人类与动物权利的优先级排序。每个人对于动物权利的边界,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或许,在不断的追问下,我们终有一天会对这些问题有更清晰、全面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