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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街头发生一起事故 女子干这事儿后矛盾升级

2018-09-17 17:59:09 来源:新浪河南 作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社会共识

  当然这里的车一般是指“机动车”

  然而,很多人不知道

  其实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也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闹剧开场啦!

  9月1日晚上22 时左右,洛阳交警高新大队接群众报警称:我市高新区南昌路与河洛路交叉口发生一起电动车和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高新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该路口斑马线处停着一辆电动车、躺着一辆自行车,事故双方正站在车边的激烈争执。

  民警打眼一看,该起事故既无人员受伤、也无车损,便准备在了解事情经过,进行调解后,让双方快速撤离现场。

  面对民警,事故双方各执一词,骑自行车的男子说“她在前面骑车碰到我,不给我道歉”,骑电动车的女子说“我不知道碰住他了”,为此双方争执不下,男子为了不让电动车走,便将自己骑的自行车放倒,挡在电动车车轮前面。

  调解过程中,民警还发现女子情绪激动,满身酒气,显然是醉的不轻,便告知女子酒后是不能驾驶非机动车的,女子还兴奋的告诉民警:“我今天过生日,高兴就多喝了点”!

  但再高兴也得遵守交规、安全回家,电动车虽不属于机动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骑行非机动车也是不被允许的。果然,女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达到247mg/100ml,远远超过醉酒驾车标准,民警便依法对女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女子给予50元的罚款处罚。

事情发展到现在事情发展到现在

  这起交通事故本该划上圆满句号

  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啦

  就在民警给女子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女子拿出手机拍摄现场照片,没想到这一举动再次惹恼男子,男子一怒之下抓起女子手机就扔到马路对面,双方矛盾再次升级。

  赶紧制止,后经咱交警及派出所民警协调,男子赔偿女子1800元,这起因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引发的“闹剧”也终于尴尬收场。如果女子没有醉酒后骑行非机动车,如果双方出行路上多一分礼让、少一分斗气,如果……,说了那么多如果,可惜没有如果,相信事故双方通过这场“闹剧”能吸取教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举案说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处罚依据:违法代码2010即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

  拒绝酒驾并不仅仅针对机动车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首例有啦

  希望你不要成为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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