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制定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夯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及特殊性,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将湖长制与河长制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湖长全部纳入河长管理体系,按照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湖长制工作,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二、工作要求
(一)确定湖泊分级分区名录。将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湖泊名录中的自然湖泊全部纳入湖长制,包括开封市金明区的黑池、柳池,鼓楼区的包公湖,龙亭区的龙亭湖;商丘市睢县的城湖、睢阳区的南湖,信阳市潢川县的毛大湖,周口市淮阳县的龙湖等8个自然湖泊,并将人工湖等其他湖泊纳入湖长制管理,实现湖泊全覆盖。各地依据湖泊所跨行政区域级别和数量确定湖泊分级分区名录。
(二)建立健全湖长体系。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湖长体系。各地行政区域内的湖泊,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的湖泊由上级担任河长的同志担任湖长;同时,湖泊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并明确由湖泊所跨行政区域相应级别河长担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三)明确湖长职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四)编制“一湖一策”,竖立公示牌。按照全省“一河一策”编制进度要求,加紧编制“一湖一策”,建立“一湖一档”。按照湖泊分级分区名录中湖泊等级,竖立湖长公示牌,公示牌数量按照“一乡一牌”原则,依据跨乡镇(街道)个数确定;公示牌样式参照河长公示牌样式制作,并于2018年年底前竖立。
(五)细化实化主要任务。围绕《指导意见》提出的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结合我省湖泊实际,分级分区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管护目标,重点推进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湖泊的整治工作,提高湖泊管护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实施湖长制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推进湖长制各项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将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湖长名单,在湖泊岸边显着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