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河南养老保险又多一重保障
原标题:企业年金来了养老保险又多一重保障
今后,全省劳动者养老将有机会多了一份保障。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将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加强企业年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据介绍,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投资运营、政府行政监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无法转入的,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暂时管理。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记者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