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开始,新乡这些区域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从2019年1月17日开始,新乡这些区域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为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售禁燃时间:
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禁售范围:
107国道以西、西环以东、南环以北、北环以南区域。
禁燃范围 :
新乡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
各县(市)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禁售禁燃范围。
禁售禁燃内容:
新乡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禁售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
处罚规定: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