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姨妈50万!购买房产需谨慎别被亲情遮了眼
俗话说血浓于水,亲情是维系这个社会的重要力量,亲友间理应相亲相爱,可有些人却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在亲人身上动起了歪脑筋。
案情介绍
2013年,徐某在某房地中介从事业务员工作,由于背负大量欠款,便打起了想给女儿买房子的姨妈王某的主意。徐某告知王某自己在房地产中介工作,可以帮其在某区买到便宜的房子,王某觉得自己的亲外甥不会骗自己,便对徐某的话深信不疑。
徐某购买了一份该中介已过期的房产销售合同,同时虚构了房屋卖方、代理人等信息,收取王某房款52万余元。后徐某又以帮助王某女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由,骗取王某现金2万元。2015年1月,王某见徐某帮忙购买的房子仍没有交房,便想要回房款,可徐某一再找借口推脱。2017年12月,王某带着购房合同到该中介进行查询,中介称,此份合同上用的印章早在2013年就已停止使用,王某的合同是份过期合同。
后徐某虽承认合同为假,并为王某写了欠条,但是一直未还款。几经催促未果,王某最终选择报警。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徐某批准逮捕。
在本案中徐某却忘却亲戚情义,欺骗王某大量钱款。而王某在签订合同时也因亲戚帮忙而粗心大意,没有仔细审查合同以致被骗。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示
亲戚朋友是一家,买卖交易要防假
合同文书仔细看,钱财来往厘清晰
莫叫亲情遮望眼,伤财伤心更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