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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溪"案镜鉴:产权商铺销售模式的罪与非罪之争

2019-01-11 20:52:21 来源:中国网 作者:

  作为北京最早崛起的一批民营企业之一,北京碧溪从鼎盛到崩塌对众多致力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家都具有丰富的借鉴价值。

  文《法人》记者黄贵耕

  十几年前一度风头不二的北京碧溪广场,演变成今日北京最大规模的家居建材卖场——居然之家丽泽店,其中感受最深的莫过于王宝平。他作为整个大卖场的始作俑者,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下海创业至2004年,经过近20年的艰苦打拼,从运输业做起,到介入矿业,将北京碧溪逐步发展成商业地产、旅游业、矿业、种植养殖业四大产业体系,地域横跨北京、河北和内蒙古自治区,鼎盛期拥有员工3500名、下属全资子公司24家、资产总值达几十亿。

  碧溪广场堪称北京碧溪进军商业地产的重头戏,总占地639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万余平方米,地处丰台区“丽泽商圈”,是北京市继朝阳商务圈、金融街、CED商务区之后的最大商务规划商圈,其规模在京至今无出其右者。

  然而,10年前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将碧溪广场采取的附租约产权式商铺销售行为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此不仅王宝平身陷囹圄四年,而且原本拥有数十亿资产的产业帝国——北京碧溪瞬间崩塌,并将其本人曾经的创业梦击得粉碎。

  王宝平坚称,其销售模式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不被当时法律所禁止,不具有违法性;其入狱完全是遭到个别官员的构陷,让某些人达到非法掠夺和侵占北京碧溪巨额资产的目的。因此出狱后,他就一直在进行申诉,同时举报使其蒙冤的官员。

  北京碧溪——第一批崛起的民营企业

  “我从运输业开始做起,然后,介入矿山开采,逐步做到商业、矿业、物流托运、旅游、种植养殖等多个行业,总资产达几十亿。”王宝平向记者介绍其创业过程时说,“高峰时期,矿产总值达到公司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据悉,碧溪之名取自李白《行路难》:

  闲来垂钓碧溪上,忽复乘舟梦日边。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王宝平介绍说,北京碧溪创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是应改革开放崛起的第一批民营企业。曾创下北京地区旅游商店行业和托运行业业绩第一,水产养殖产品胜芳蟹出口销售名列全国同行业前茅等佳绩,北京碧溪垂钓园更是全国首家以室内垂钓娱乐为主题的旅游项目,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碧溪温泉饭店是北京首家三星级综合度假酒店。

  截至2004年,作为北京碧溪支柱产业之矿产业主要分布于内蒙古和河北两地,共拥有大大小小约30座矿山。下属矿业企业包括:

  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铜矿开发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兴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神泉碧溪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易县碧溪黄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平山县碧溪瓦岔选矿厂、涞源县碧溪矿业有限公司等。

  除矿业之外,北京碧溪还积极拓展多元化经营,布局多体系产业格局。当时已经建成并开始营运的有碧溪温泉饭店、碧溪垂钓园、碧溪健身俱乐部以及正在规划建设的涞源碧溪白石山风景名胜区、涞源碧溪索道、涞源碧溪山庄、平山碧溪红色生态旅游。

  据百度百科介绍,碧溪温泉饭店坐落在京城南郊房山区长阳镇,是融客房、餐饮、娱乐、保健、会议等为一体的休闲度假活动中心,是休闲度假、商务会议、郊外旅游的上佳场所,碧溪温泉饭店共有客房328套、5栋别墅,大中小型会议室21个,不同风味餐厅5个。

  酒店中的碧溪垂钓园早已家喻户晓,而它拥有的娱乐设施、温泉保健、挂牌中医按摩更是名声在外,将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筑技术完美结合,精益建造、间、简静无华。

  其中在建的碧溪温泉花园也位于碧溪温泉饭店园内,距市区三环仅需30分钟车程,交通十分便利。碧溪温泉花园系碧溪温泉饭店园内一处独立的别墅区,总占地面积达220余亩,规划并建成各式庭院77栋,占地面积70000余平米,建筑面积20000余平方米。每个院落平均占地一亩(最大1.5亩),建筑面积280余平方米。

  令人惋惜的是,据百度百科介绍,2017年3月房山区长阳镇以违章建筑将碧溪温泉饭店进行拆除,此次共拆除违法建筑面积100517.38平方米,其中包括4层楼房、3层楼房、2层楼房、平房等建筑。

  “碧溪温泉饭店五证齐全,根本不存在违章问题。”听说碧溪温泉饭店以违章建筑被拆除,王宝平驳斥道。

  日前《法人》记者前往现场采访时,映入眼帘的已经是遍地瓦砾,到处是残垣断壁,一片狼藉,难觅温泉饭店及垂钓园与温泉花园的昔日风光。

  在进军商业地产方面,北京碧溪倾力建造的碧溪广场,地处丰台区的“丽泽商圈”,项目由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独立投资开发。

  据当时媒体报道,2003年,碧溪广场打出“16万产权商铺热卖”广告,投资者购买即可得到每天每平方米4元的日租金,一时引起热销,先后有5000多人购买碧溪广场产权商铺,销售总金额达7.61亿元,创造了产权式商铺销售之奇迹。

  折戟碧溪广场——经济纠纷突变刑事案件

  碧溪广场既是北京碧溪的巅峰之作,也是王宝平的折戟之处。

  碧溪广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前街,坐落于丽泽桥与六里桥间,东临西三环,与西南二环、三环、四环连接在一起,此地是丰台区当年重点打造的“丽泽商圈”,该商圈是北京家居建材、服装、小商品等市场集散地,是连通华北各主要批发市场的辐射中心。

  据了解,1995年11月2日以世达行家用电器批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登记成立,于2001年10月名称变更为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营业。建筑规模165317平方米,建筑高度24米,地上五层(局部六层),地下三层。建设用地26990平方米,城市道路8500平方米,城市绿地28500平方米,占地总面积63980平方米。碧溪广场一期1998年开始施工建设,2001年10月1日办理竣工移交证书并开始营业,当时经营项目为家居、建材等。二期已完成主体结构,外墙装饰基本完工。

  专业人士评价称:以碧溪广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拥有的设备设施情况,依据北京三环周边商品房的市场行情,即使当时按1万元/平方米估算,碧溪广场市场价值不会低于16亿元人民币,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定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在北京市,尤其是三环周边,碧溪广场的条件和规模不可复制。

  根据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9月对碧溪广场做出的评估价为24.2094亿元。因此,如若运营成功,碧溪广场必将成为北京碧溪除矿产之外的又一支柱产业。但是,历史没有如果。

  据了解,2002年碧溪广场准备开发二期工程,王宝平向银行抵押贷款3亿多元,可是资金仍不够。于是在他的策划之下,碧溪家居被分成一个个13.34平方米的标准摊位,每个摊位发售价16万元至17万元,并可办土地证和房产证。投资者并不实际占有摊位,也不自行经营,商铺交由腾飞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承诺:购买该商铺产权后,投资者每天可得到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收入。一个十几平方米的摊位,一年下来可获租金1.9万余元,年回报率接近12%。

  为获得投资者信任,碧溪广场公司还承诺“保值”,三年内碧溪广场公司可原价回购商铺,超过三年,每年递增原价的5%,到了第10年,将按原价的135%回购。不仅如此,为保证投资者利益,碧溪公司出具三项保证:一是将整个碧溪广场的营业收入作为保证;二是将四星级的碧溪温泉饭店的营业收入作为保证;三是将碧溪家居广场二期工程的5万平方米作为担保,在前两者经营不善租金不保的情形下,业主可以直接行使权利处置该房产。

  据当时媒体报道,“低投入、高回报、包返租、零风险”,2002年12月到2004年9月,全国各地2000多人携带7亿多元资金加入了北京商业房地产市场上的新兴事物,共同创造了碧溪广场——北京第一家产权式商铺的销售神话。

  但是,好景不长,碧溪广场热卖的神话只持续了一年多,2004年9月资金链绷紧,碧溪广场的前期投资者租金开始被拖欠,随之而来的是投资者的民事起诉要求退还投资款及本息,起诉人数从开始的九名,迅速发展到大规模的诉讼爆发。据统计,最高时,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收到了800多起针对碧溪广场的诉讼。从2005年4月起,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陆续做出判决,因碧溪广场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前,已将三层以下抵押给债权人,且没有告之购买者,故该合同无效,碧溪广场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购买款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同年10月,碧溪广场因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关门停业,但这远不是碧溪广场公司与王宝平团队当时所要面临的最坏局面。

  屋漏偏逢连夜雨,雪上加霜的是,就在大规模爆发投资人的民事诉讼不久,2005年10月17日,北京警方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碧溪广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高管人员进行刑事立案侦查,随即将王宝平及高管负责人王某平、候某等人刑事拘留。该案经三年侦查,于2008年10月31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王宝平获刑四年,王某平、侯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做出的剖析:碧溪公司以销售产权式商铺的形式募集资金,实质是将碧溪家居广场等份化后,作为金融产品进行销售。买受人购买的商铺,实际上是取得相应高额回报的权利凭证。“碧溪公司虽未直接以吸收存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但承诺给付业主固定高额回报、保证回购等义务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后履行的返本付息义务实质相同,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也有观点指出,其判决的主要依据是,2008年3月8日,由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给北京市第二分检察院的《关于对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销售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的行为界定性质的复函》[2008]6号中认定:“碧溪公司销售附租约产权式商铺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产权式商铺销售模式的罪与非罪之争

  王宝平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该院在二审不开庭审理后做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因此,当时有媒体评论称:产权式商铺,是西方发达国家曾经流行的一种房产投资方式。商铺业主出于投资目的,将产权商铺通过发展商或第三方公司整体委托品牌经营商进行统一经营,商铺业主获得定期定额的投资回报。碧溪广场由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为了筹措资金,采取“产权式商铺”模式销售。2008年10月,碧溪广场公司的法人代表、财务经理、销售总监等高管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在全国因销售“产权式商铺”而获罪的,碧溪广场当属首例。

  事实上,碧溪公司销售产权式商铺,得到了北京市及丰台区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最有利的证据是,相关部门先后发放了370个房屋所有权证,王宝平在上诉时也强调,自己的行为曾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可。

  王宝平的辩护律师许华指出:“王宝平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销售之前,他特别请法律界人士做过论证,也咨询了行政管理部门,当时的法律也没有禁止。”

  据了解,王宝平以碧溪广场做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客站支行贷款,到2002年已经出现欠息和贷款逾期情况。经双方协商,西客站支行决定释放碧溪广场地上四五层的抵押权。

  王宝平以四五层做抵押向其他银行获得贷款,但未获成功。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他又提出要把碧溪广场的大产权分割为小产权出售,由西客站支行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碧溪广场用按揭贷款和销售款偿还贷款本息。

  面对这样的“创举”,银行有关人员到北京土地管理部门询问,商场大产权是否可以办理小产权,得到的是肯定的答复。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房屋所有权即可转让和销售,法律也未明文规定商业用地不可以分割销售。接到碧溪公司分割销售申请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和权属处与碧溪公司专门开过协调会,最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将碧溪广场四五层的面积分割成相应摊位对外销售,并形成会议纪要。

  在有业主以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碧溪广场违约时,也得到丰台区人民法院胜诉判决,这说明当时法院也是将该事件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的。

  据调查,张明楷、王保树、赵秉志、张泗汉等知名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过法律论证。专家指出:第一,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格限定于进行非法存贷款的金融行为;筹措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第二,碧溪广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销售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的行为是一种商业经营和运作行为,而非经营资本、货币的行为,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应理性对待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经营方式或者模式,以及经营失利所引起的社会反映;不能以刑事手段去干预并不触犯刑律的经济、经营活动。

  此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组织的陈兴良、曹子丹、莫洪宪等知名法学专家再次对此案进行法律论证后同样认为,王宝平不构成刑事犯罪。其理由如下:

  首先,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室《关于对碧溪广场有限公司销售附租约商铺行为界定性质的复函》中仅认为碧溪公司的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非法集资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是非法融资的行为,但两者是不同的行为,不能混淆。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集资诈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将非法集资用于放贷或进行与金融有关的业务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单纯的非法集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碧溪广场的销售模式是合法的,不是非法行为。具体理由是,碧溪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05年初销售产权式商铺和回租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并请示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支持,是合法行为不是非法行为。

  证据是碧溪广场有限公司2003年11月8日关于《碧溪家居广场产权分割及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说明》证明碧溪公司进行产权商铺销售和回租的活动是向政府房地局请示汇报过,有关领导也做过批示,表示支持。2003年11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请示市局苗乐如局长“碧溪家居广场出售进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属登记一事,根据您的批示我们又进行了研究,碧溪家居广场出售之前我局邀请市局房地局权属处、市场部领导就该处商业用房如何出售进行了研究,根据市局二处室的意见,该处商业用房可以出售”。苗乐如局长的批示“同意”,这说明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批准了碧溪公司出售产权商铺及回租的活动。

  最后,碧溪公司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应按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碧溪公司在进行产权式商铺及回租活动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例如:(一)中国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在《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证明碧溪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将销售商铺全部款项存入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碧溪公司在销售部分商铺时没有告知部分客户该房屋产权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情况和不能按规定付给商铺业主租金,导致商铺业主上访和集体诉讼,要求退回商铺赔偿经济损失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专家们一致认为:碧溪公司上述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仍然是违反经济合同的一般民事违约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应按民事违约行为依照我国民法、合同法来处理。这样对维护碧溪公司继续经营、对国民经济发展出力、维护已购商铺业主的利益、维护法院诸多民事判决的即判力都是十分有益的,是从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出发,运用民事处理方法比运用刑事处理方法处理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要好得多。

  但是,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王宝平现任代理律师对此案发表看法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秩序,其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货币、资本的经营活动,如发放贷款等。尽管目前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但仔细斟酌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立法逻辑,倾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从事扰乱金融秩序的经营活动时才构成本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代理律师认为,两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都认定,王宝平出于筹措经营资金的目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此,王宝平的集资目的就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具有还款的主观意愿,同时,通过拍卖资产也能够全部退还涉案款项。碧溪广场产权式商铺销售涉案资金总额7.61亿元,碧溪广场最后拍卖成交价12.5亿元,足以还清全部集资款。

  王宝平说,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释放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的强烈信号,其中就包括了“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以及“严格规范案涉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区分犯罪所得和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及企业合法财产”。

  另据王宝平反映,碧溪广场因销售模式被定罪后,北京碧溪数十家关联企业巨额合法资产先后被公安部门查封,直接扣押现金3.8亿元,碧溪广场及碧溪温泉饭店等资产在拍卖前均被低价评估和漏评,且未经北京碧溪公司签字认可,法院最终以超低价拍卖所得资金至今未结算。

  王宝平还反映,房山区法院在执行碧溪温泉饭店九宗房地产的过程中,将超出拍卖土地使用权的500亩土地扩大执行,至今该500亩土地去向不明。《法人》记者就此事向房山区法院进行核实和采访后,直至截稿前该院未做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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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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