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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中心涉不实宣传 法院判承担违约责任

2018-10-12 10:59: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法院总结涉月子中心服务纠纷案件 涉及服务与合同不符及服务不当等问题

  月子中心不实宣传 消费者可申请赔偿

  近年来,随着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月子中心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月子中心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实宣传问题突出,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频发。昨天,海淀法院法官总结了涉月子中心服务纠纷的案件,涉及月子中心虚假宣传、服务与合同不符、月子中心服务不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等。

  月子中心涉不实宣传

  法院判承担违约责任

  梁女士因在网站上看到某月子中心的宣传,便与该月子中心签订了月子护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费用。生产后,梁女士随即到该月子中心休养。在休养期间,梁女士发现月子中心并非按照合同和宣传提供服务,护理质量和专业程度与其宣传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服务团队差别很大,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查发现,月子中心的宣传材料中存在“该中心医护团队和驻诊医师包括着名新生儿科专家、首都儿研所新生儿专家库成员、儿科主任医师张主任,着名中医师孙医生,中医师王教授。该中心管理团队中管理人员有多年台湾专业月子中心管理经验,护理技术来自台湾”等内容。月子中心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宣传的上述内容属实。后法院判决月子中心向梁女士返还服务费22450元,并赔偿一倍服务费22450元。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月子中心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在产后护理服务合同类纠纷中数量较多。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宣传环境与实际环境不符、护理人员的护理经验以及医生身份造假、服务内容缩减等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月子会所被发现环境差

  消费者诉至法院获退费

  为了使自己产后有个良好的育儿和护理环境,赵女士与月子会所签订合同,并入住月子会所,但赵女士发现她交纳的服务费与月子会所提供的服务及环境严重不符,出现了蚊蝇较多、病房没有专人管理、环境嘈杂等现象。因无法忍受该月子会所的环境及护理水平,赵女士自行离开了月子会所,并要求退费。后在法官调解下,月子会所同意当庭退还赵女士交纳的服务费6万元。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消费者与月子中心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时约定的事项往往较为简单,具体服务项目、免责条款约定不明,导致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难以定责,因此建议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当做到尽可能的准确、详尽。

  孩子在月子中心死亡

  月子公司赔偿57万元

  畲先生与周女士的儿子在月子中心死亡,于是两人将月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月子公司对畲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畲先生、周女士与月子公司签订休养服务合同,由月子公司为周女士及其子畲某提供月子期间的母婴护理服务。作为月子期间的小婴儿,畲某的生存、生长及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看护者的看护能力和看护质量。

  法院认为,月子公司既不能提供监控录像证明其护理无过错,也不申请进行尸检以明确责任归属,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令月子公司向周女士、畲先生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7万余元。

  海淀法院法官提醒,月子中心为母婴提供护理服务的,应当具备专业的资质,对于因其不当的服务行为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侵权类诉讼。法官提醒经营者及消费者,在提供及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虽然母婴护理行业尚未有相应规范要求月子中心必须记录其服务情况,但经营者可以采用书面记录、摄影录像等多种方式对自己的服务行为进行记录,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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