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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跟弟媳领证、“弟弟”跟嫂子结婚?“乱了套”的婚姻

2018-12-06 10:12:15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蔡君彦

  11月30日,本报曾以《跟弟弟恋爱却跟哥哥登记结婚》为题,报道了一女子与一对双胞胎兄弟的纠葛:当时她跟双胞胎中的弟弟小飞(化名)谈恋爱,也是小飞和她一起去领的结婚证,可小飞拿的却是双胞胎哥哥大飞(化名)的证件,冒名顶替哥哥跟女方登记结婚,不久后,女方和小飞分手,想结束这桩“冒名顶替”的婚姻,才发现没那么简单,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结婚证……

  在我们周围,由于一些婚姻登记当事人不讲诚信,以及当年婚姻登记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此类诉讼并不少:有男女双方在不同地方重复登记的,有男方和一女子登记结婚后,隐瞒婚史又和别的女子领证的;还有弟弟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着急领证,冒用哥哥名义和女方登记结婚、哥哥该结婚时又以弟弟名义和女方去领证的……失信之举导致的种种乱象,日后都要纠正,还要为之付出代价。

  弟弟领证心太急,拿哥哥证件去登记结婚

  女子阿凤(化名)为自己那桩“乱了套”的婚姻,没少烦心——她和小刘成家多年,并育有子女,领的结婚证却是她和小刘的哥哥大刘的。

  为啥会这样?原来,小刘和大刘是亲兄弟,相差一岁零九个月。当年,小刘着急领结婚证,因自己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带着大刘的身份材料、未婚证明等,和阿凤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

  时隔多年后,今年9月,阿凤把相关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她与大刘的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为大刘,签名是小刘,申请材料显示的合影照片也是阿凤和小刘的。法院认为,阿凤与小刘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存在骗取婚姻登记的故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时没有发现申请人与签字人所签名字不一致,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职责,判决撤销该民政局对阿凤和大刘的婚姻登记。

  更奇葩的是,当年小刘拿着哥哥的身份证,假冒大刘和阿凤登记结婚后,哥哥大刘找好对象登记结婚时“将错就错”,拿着弟弟的身份证,以小刘的名义和女方登记结婚,就这样,出现了“哥哥”跟弟媳领证、“弟弟”跟嫂子结婚的乱象。

  起初,他们各过各的小日子,看似对生活没有什么影响,可是,随着后来生活中用结婚证的地方越来越多,不得不为当年的一错再错承担后果。

  2016年底,阿凤和大刘曾试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被发现结婚证登记信息与结婚登记申请表记载信息不一样,不能办理,只好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桩婚姻登记。

  “姐弟恋”修成正果?原来男方早就与别人结过婚

  让女子小爱(化名)郁闷伤心的,则是原以为“姐弟恋”修成正果,自己找到了年轻帅气的如意郎君,事后却发现男方在跟她登记结婚之前,已在别处与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有5年之久。

  “也怪我太相信他了,真是瞎了眼。”知道真相的小爱追悔莫及,因为男方有重婚情形,她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与男方的婚姻登记。

  一不小心成被告,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也觉得委屈,“当时无法查询到男方与另一名女子的婚姻登记情况。”工作人员说,小爱和男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时,持有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并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男方填写其婚姻状况为“未婚”,并声明其“无配偶”完全真实,“男方在并未与另一名女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做出‘未婚’的虚假声明,故意隐瞒事实,是他不讲诚信”。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因为该男子隐瞒自己已与人登记结婚、且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又与小爱登记结婚,造成男方与小爱的结婚登记存在重婚情形,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的结婚登记无效。

  失信登记后通过起诉能解套?有失信者把自己“套牢”

  明明是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件等,在申请结婚登记时不讲诚信,事后,影响到切身利益时,就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记者了解到,民政部门为此“躺枪”成被告的事情并不少见,结果也通常是法院判决撤销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业内人士称之为“无过错败诉”。

  不过,如果您觉得所有的婚姻当事人失信后都可以到法院起诉、为自己“解套”,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一些当事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婚姻登记,法院也不予撤销,男子小金(化名)和女子小玉(化名)就尝到了苦果。

  他们结婚十几年了,如今想办离婚,却发现离不了。因为随着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实现联网,工作人员发现他们2002年4月在一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当年12月,又以“未婚”身份到另一家婚姻登记机关重复登记,一对夫妻,两度登记。

  为啥这样做?女方解释说,当时是为了在单位办理免费孕检,认识到错误后希望能纠正。

  今年初,小金将他们第二次去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民政局为他们颁发的结婚证无效。不过,法院认为,双方当年4月在一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已经是法定婚姻关系,当年12月再领的结婚证不对两人的婚姻关系产生任何实质影响,而且双方隐瞒事实真相重复申领结婚证存在错误,要求两人缴回第二次申领的无效结婚证件,对小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再做审查。

  延伸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者联合惩戒已是大势所趋

  “希望更多人意识到婚姻是大事,千万要讲诚信,要不害人害己。”多位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本报呼吁。大家认为,如今遇到的多起此类起诉均是由于个人不诚信和历史遗留问题造成,随着婚姻登记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这类婚姻“闹剧”必然会越来越少。

  近年来,正是由于婚姻登记实现了在线办理,因个人对待婚姻态度不严肃、不诚信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婚姻登记失信行为频频被发现。今年4月份,国家发改委联合民政部等31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明确,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将对婚姻登记中的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惩戒对象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在婚姻登记领域建立严重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是大势所趋。”业内人士表示。

  据了解,对严重失信人员惩戒方面,我省正在进一步加大力度。目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牵头推进个人信用惩戒工作。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从2012年6月开始,河南全省婚姻登记已实现实时在线登记。2017年,完成了部省两级婚姻数据交换。目前,我省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互联审查,并将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迁移到省政务云,完成了与“河南省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端口对接任务,实现新增婚姻数据向河南省数据共享平台的定时推送。并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及职责分工,完成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任务。

  另据了解,2016年,我省已完成1994年以来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补录总量2000多万条。目前,我省正在组织开展对建国以来的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和数据补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管理,并做好历史婚姻档案信息的录入工作,计划于2019年9月上旬完成。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大数据的日益完善和信息化平台日益提升等多种举措,将会更加有效地避免婚姻登记中失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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