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存实亡的婚姻分居八年诉讼七次判决不准离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八年之久,期间诉讼县人民法院五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均判决不准离婚。没有离婚妻子就逼迫丈夫分家各自生活。在丈夫患重病期间,妻子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给予丈夫关爱与照顾,只有谩骂、折磨。甚至丈夫在日常生活中身心受到了妻子的有害攻击。
妻子在给法院一份法律文书中,也真实的说出自己与丈夫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丈夫所有的行为与自己无关。那么县,市二级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在审理这对夫妻分居八年之久的离婚诉讼案裁定及判决七次不准离婚,案由均是:夫妻感情可以和好。真的成立吗?
艰难诉讼:
本人相庆柱,男,1956年出生,是东海县驼峰乡蔷薇村农民,1981年我与唐伟霞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感情不和谐。1988年感情开始恶化、矛盾重重不断。这么多年我总是在被搅闹、被谩骂、被折磨、被攻击中生活。2003年我曾经去过民政部门几次要求离婚,最终因为我父母劝说,要为孩子及88岁的父母着想。我妥协了,还是竭力维系婚姻关系吧。2003年初我食道癌,手术后仅四天内唐伟霞就三次家害我。出院后唐伟霞又因赡养二位老人问题和我争吵,并在夜间其离家出走,几天后经人调解才回到家中。之后日常生活中妻子与儿女都嫌弃我脏,和我分开吃饭。只要我在家,无一天不是在吵闹中度过。多年的折磨,极度的郁闷与压抑,我身患多种疾病。在我重病治疗和修养期间,唐伟霞竟然毒害我,并且与儿女联手将我一个多亿资产的企业侵占。为了保命我只好选择净身出户,坚决要在有生之年把这婚离掉!但是令我想不到的是,我已经分居八年之久了,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了5次,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次,均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相庆柱说。
法官观点
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722民初4757号: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相庆柱与被告唐伟霞经双方哥哥介绍相识,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相庆柱曾与2015年,2018年两级法院七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均不与离婚。
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两名子女,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并对家庭担负起责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对婚姻关系双方均应慎重对待,采取妥善的方法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原告相庆柱虽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均撤回起诉,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相庆柱与被告唐伟霞离婚。
对此判决结果相庆柱表示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官的调节和劝说下,法官说离婚案件上诉是不与改判的,你撤诉三个月后再到县法院起诉,我保证判你离。相庆柱决定撤回上诉。但是我三个月后可再次提起讼诉,找市中院法官就找不到了电话也不接,于是相庆柱于2017年先后两次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海县人民法院已民事(2018)苏0722民初5196号判决书内容判决称: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并生育两名子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双方婚后在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是双方能够相互信任、加强沟通、珍惜感情、求同存异,多为家庭和谐考虑,符其实有和好希望的。法院再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相庆柱与唐伟霞离婚证据不足,判决不准原告相庆柱与被告唐伟霞离婚。相庆柱对此判决再次表示不服,在2018年9月28日再次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第一次开庭时,法官说你这案件在东海法院就该判离。你在东海开庭的时候,我正好在东海检查工作,我旁听过。可是第二天法官就打电话叫我去撤诉。2019年1月2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2018)苏07民终40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县市两级法院的七次判决相庆柱说:刚开始到法院起诉时办案法官说,你不能离,你先撤诉,等半年后来,我判你离。半年后在起诉,办案法官换了。再找原来的法官,法官说,这案子已经不归我审理了,我也没办法。现办案法官又开始推脱说,你这婚离不了,领导不同意判你离。判决下来后你到市中级法院上诉吧。上诉到市法院,法官说,你还是撤诉吧。下次来找我保证判你离。相庆柱认为县市两级法院法官就这样绑架了他名存实亡的婚姻。起初他也按照法官的劝说,努力维系岌岌可危的夫妻关系,希望能和妻子共同生活。可是妻子唐伟霞却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私自出租与他人,造成相庆柱有家难归,只好居住于公司。为了脱离这种不正常的困苦生活,相庆柱不服县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他认为法官是利用法律强奸他的个人感情,办案法官有法不依,纯属瞎判乱判。相庆柱已决定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向省高级法院、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请再审。
律师杜家迁认为:离婚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我国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离婚自由。但这种自由也是有条件的,具体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只有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对于确认“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了十四种情形,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均应准予离婚。
具体到相庆柱案,相庆柱长期受到配偶唐伟霞精神折磨,属于非身体伤害型的家庭暴力;其患病期间遭到配偶毒害,既属于家庭暴力,也属于虐待。这两种情况均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规定的应判决离婚的情形。
此外,本案相庆柱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了5次,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次,期间分居长达八年多,感情早无和好的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也应判决离婚。所以本案从法理上来看,应准予离婚。
但值得注意的是,县市两级法院在相庆柱多次起诉、上诉,时间长达八年之多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判决离婚,这与以往离婚案件显得非常突兀和异常,连云港的法院究竟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还是另有猫腻?
“法之不行,自于贵戚。”习近平曾强调: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十九大报告言犹在耳,连云港法院却依然出现有法不依、相互推诿的情形,这值得所有法院人员反思。(文: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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