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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发布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杜康”商标之争案件入选

2018-08-24 09:26:16 来源:大河网 作者: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壮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省各级法院也在持续发力。

8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我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洛阳杜康公司与白水杜康公司的商标之争案件也列入其中。

案例

1

洛阳杜康VS白水杜康,“杜康”商标惹纠纷

提起“杜康”之争,也许不少人都有听说,8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诉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列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第152368号“杜康”、第9718179号“杜康”、第9718151号“杜康”、第9718165号“杜康”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白酒。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以自己名义维权。

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白水杜康公司)为第915685号商标“白水杜康”专用权人。

洛阳杜康公司发现,白水杜康公司生产的杜康22V白酒外包装箱、酒盒和酒瓶上,“杜康”两字单独排列并突出使用,“白水”两字上下排列且明显较小,认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将白水杜康公司诉至洛阳中院,请求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0万元。

法院:白水杜康侵权,被判赔1500万元

洛阳中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

河南高院认为,洛阳杜康公司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商标的主体均为“杜康”文字,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在同类白酒上显著使用“杜康”两字,亦构成了对该三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改判白水杜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

案例

2

山东一企业告三全公司“一代粽师”商标侵权

据了解,山东省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6日,生产销售烘烤制品、油炸制品、米面制品,注册资金50万元。2008年5月4日,鹏得利公司申请注册“一代粽师”商标。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210万元。2007年,三全公司与上海、广州等地销售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销售产品名称为“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2011年上市的“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包装袋居中显示“龙舟粽及图”和“三全凌”商标,右上角显示“一代粽师”标识,同时还标注三全公司企业名称及厂址、网址等信息。

2011年5月24日,鹏得利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三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三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鹏得利公司“一代粽师”商标专用权的粽子商品。之后,三全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不侵权。

法院:三全公司不侵犯鹏得利公司“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专用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全公司“三全及图”及“三全凌”商标显著性较强,且早在2007年即与国内一些销售商签订合同准备生产销售“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而鹏得利公司于2008年5月4日申请“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明显晚于此时。

三全公司在其粽子包装袋居中使用“龙舟粽及图”用特大号字体突出显示,同时还标注了三全公司企业的名称、厂址、网址等信息,便于公众识别,而“一代粽师”标识置于右上方,所占比例较小且不突出,不存在攀附鹏得利公司商标知名度以及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

判决,三全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三全凌龙舟粽”粽子包装袋上使用“一代粽师”标识的行为不侵犯鹏得利公司“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专用权。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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