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组织开展统计督察 让统计造假无处遁形
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文件提出,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文件说,国家统计局将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也是统计督察对象。
文件明确了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主要内容。比如,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文件要求,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文件还强调,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