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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苏州分行被起诉欺诈2000万

2018-03-23 15:10:25 来源:法律与生活 作者: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3月23日上午,李飞、朱洪君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债权转让款赔偿利息损失等共计2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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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左)朱洪君(右)拿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个月前的2月12日,《法律与生活》记者以《江西银行苏州分行被投诉欺诈客户2000万》为题,报道了在中央着力解决金融信贷领域腐败问题、中国银监会下狠心加大力度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之时发生的这个新闻,反响强烈,各大新闻网站纷纷转载。

  为买土地决定购债权

  李飞、朱洪君是在张家港港区做木材加工和销售的小企业业主。

  2017年6月底,银行职员赵正中,通过中间人向李飞推荐了位于张家港金港镇宝岛路上一块土地和厂房,说是银行享有的债权之下被法院财产保全的保全物,该地块属于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球制管)。

  “建议我们买下这个债权,由我们启动司法拍卖,然后我们再拍下这块土地和厂房。”李飞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

  7月27日,赵正中将奔球制管相关土地及房产资料做成PDF文件,经中间人给了李飞。

  赵正中提供的上述资料显示,奔球制管名下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宝岛路东侧的17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

  “为了生意上的便利,我们确实需要购买土地和厂房,作为存放木材的地方。”李飞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根据赵正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承诺,并基于对国有银行的信任,“我们决定购买银行这个债权”。

  全部支付债权转让款

  8月3日,按照银行的要求,李飞将100万元定金汇入其在银行营业部开设的储蓄卡中。

  8月4日,李飞在银行事先拟好的《债权转让意向协议》上签了字。意向协议约定:以不低于债权总金额扣减250万元的价款,承诺在2017年9月15日前买断式收购银行对久盛船业的债权。该债权截至2017年8月3日债权总金额为2201.45万元。

  9月1日,李飞、朱洪君签订《竞买联合体协议书》,约定他俩组成竞买联合体,各出资50%,各受让50%债权。

  竞买联合体协议签订当天,按照银行的要求,李飞、朱洪君到江苏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了1000万元保证金、8万元手续费,办理了相关手续。

  9月8日,银行作为转让方,李飞、朱洪君作为受让方,在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贷款债权的买价为人民币1982.79万元;受让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将款项付给转让方。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当日,银行在李飞的开户账户中扣划定金100万元。截止9月9日,李飞、朱洪君又跨行转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人民币8827948.2元。至此,李飞、朱洪君完成了《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额款项支付义务。

  土地证10年前被注销

  2017年11月底,李飞、朱洪君在推动评估拍卖的过程中,了解到奔球制管张房权证港区字第0002369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早在2007年就已被注销。注销原因是,奔球制管宝岛路东侧的这宗土地属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飞、朱洪君了解到上述土地权属问题后,要求银行立即提供相关资料,来确认土地真实存在并在奔球制管名下。

  “银行以各种理由推脱,先称土地已在诉讼保全清单中,却始终不提供权属证明。然后,又称全部资料在法院,让到法院调取。”

  李飞说,为了调取资料,“腿都快跑断了”。

  因在法院没有完成债权人更改,李飞、朱洪君无法调取资料。去张家港国土局调取资料,国土局以他们不是当事人为由予以拒绝。

  李飞、朱洪君要求银行提供针对这笔不良资产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土地资产评估报告,“银行以‘上层内部讨论决定’为由,始终不肯提供”。

  李飞、朱洪君奔波了数月后,没有得到任何结果和说法,“虽然赵正中和吴军行长承认我们买债权是为了买土地,但是,银行既不承认土地不存在的事实,也不肯退还债权转让款”。

  债权名下早已无财产

  2018年1月24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4个多月后,在苏州银监分局的催促下,银行才将债权转让档案资料(刊登《债权转让公告》的2017年9月26日新华日报第19版和档案资料移送告知书为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移交给李飞、朱洪君。

  在该债权转让档案资料中,李飞、朱洪君并没有看到他们想要购买的奔球制管名下的土地、厂房的权属证明,以及债权评估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相反,在该档案资料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涉及奔球制管等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记载,奔球制管等6个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执行裁定书还记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银行被诉欺诈两千万

  李飞、朱洪君在和银行交涉过程中,银行方面劝他们去告张家港国土局,“如果我们去告张家港国土局,银行愿意支付给我们一部分律师费”,李飞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是银行一直在欺骗我们,我们凭啥告人家国土局呀?”

  李飞、朱洪君的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具有欺诈的故意,债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银行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导致李飞、朱洪君签订协议,属于重大误解。

  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银行事先明确知晓李飞、朱洪君购买债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奔球制管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而2017年6月26日银行也已明确知晓奔球制管名下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仍隐瞒这个重要的事实,并于两个多月后的9月8日与李飞、朱洪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收取巨额转让款,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李飞、朱洪君仅以少于债权金额250万元——以1982.79万元的巨额代价,受让了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这一交易对于李飞、朱洪君来说显失公平;

  第三,李飞、朱洪君系根据银行提供的土地和厂房资料,基于通过购买债权可最终取得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考虑,才向银行购买债权。而事实上,该债权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李飞、朱洪君因为银行的隐瞒行为,所作出的客观表示与其主观真实意思明显不符,由此造成重大损失,也属于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该《债权转让协议》撤销后,银行因该协议所取得的债权转让款应予以全额返还。银行并应赔偿两原告的利息和手续费损失。

  李飞、朱洪君因购买该债权身负巨额债务,每月需支付高额利息,“年都没过好”。

  李飞、朱洪君多次找银行协商解决,但银行始终拒绝退还转让款项,“我们也不愿意打官司,因为打官司太麻烦,我们确实走投无路了,没法子了,才起诉银行的。相信法院会公正断案,给我们一个公道”。《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8/dujia_0323/29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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