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和CRS内外夹击之下高净值人群应该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实施,这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这次新的个税法改革,是普惠减税的重大举措,明确通过提高起征点、专项扣除等方式,改善现有的工薪阶层税负,是老百姓得政策实惠的好事。而对于高净值人士,政策明确指向了完善个税征收和监管,并且首次增加了反避税措施,对于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缴在逐渐趋于完善和严格。
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实施,这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这次新的个税法改革,是普惠减税的重大举措,明确通过提高起征点、专项扣除等方式,改善现有的工薪阶层税负,是老百姓得政策实惠的好事。而对于高净值人士,政策明确指向了完善个税征收和监管,并且首次增加了反避税措施,对于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缴在逐渐趋于完善和严格。
新税法首度直接引入税务居民概念:“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以,在境内习惯性居住是问题的核心。围绕着居民这一核心,衍生出多个相关问题。
新税法引入了个人反避税条款: 个人与其关联方(比如该个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任何业务往来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出现个人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力通过实施某种特殊安排而达到减少本人纳税的情况,就可能被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调整而引发补税。此外,如果个人控制的离岸架构出现资产持有公司在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长期不作利润分配或分配较少而导致个人延迟纳税的情况,此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新税法视同该个人已取得利润分配而予以征税。在此方面,一个典型的离岸架构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拥有一家BVI公司,该BVI公司持有下属被投资公司股权或金融资产并由此产生利润而该BVI公司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且未作分配的利润无合理的经营需要。
适逢我国FATCA和CRS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国际反避税如火如荼,以往惯用的税收规划手段失效。FATCA和CRS让涉税信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换,国际税务透明化向前一大步。
在2018年9月1日,我国已经完成了与83个国家和地区的涉税信息交换。FATCA和CRS在我国已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FATCA和CRS下,交换的信息内容包括:
1、金融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如姓名或名称、地址、税收居民所在国等;
2、金融账户信息,如账号、金融机构识别号;
3、金融账户财务信息,如账户收入信息,账户余额等。
涉税信息交换至我国国内税务机关之后,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处理措施就是依据反避税条款,补征少缴的税款。FATCA和CRS可以处理国际间的涉税信息交换问题,要在国内查补税款,仍需要我国国内法律作为依据。以往,所得税征管的主要目标是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条款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早已存在。对于搭建单纯避税架构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高净值人士的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这次,新个税法首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领域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这一规定弥补了此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依据上的不足,明确通过FATCA和CRS的信息交换机制获取的涉税信息,涉嫌个人通过跨境避税安排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补征税款。
CRS与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双重规范,从国际到国内,打通了国家整治跨境避税的通道。跨境避税的生存空间遭到严重打压。
未来,利用信息不对称不申报、少交税的路子已经行不通了,在合规的基础上做好经得起检验的、可持续的、个性化的家族整体税务规划才是唯一出路。
对此,陕西侨外出国将于5月12日举办“财富保全与税务规划尊享会“,为广大投资人、企业主、中高资产人士全方位解决你目前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税务规划、身份规划、教育规划、医疗规划、保险规划等问题,帮助中国高净值人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球规划和家庭规划。
5月份重点活动安排
主题:财富保全与税务规划尊享会
时间:5月12日(周日) 14:00-18:00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都市之门B座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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