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歌手方大同"撞名" 郑州"方大同胡辣汤"商标被裁定无效
核心提示:在郑州经营多年的方大同胡辣汤店算是一家有名气的连锁店。然而,这家胡辣汤连锁企业因为和明星方大同"撞名",2015年5月"方大同胡辣汤餐饮连锁店"的老板康长喜就收到香港知名歌手方大同委托律师发来的函,说他的商标对歌手方大同本人构成了姓名权侵害,要求停止侵权行为。2016年4月1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商标属于无效商标。眼见"方大同"的名号越来越响,康长喜对这一裁定结果难以接受,说自己当初在注册商标时,根本不知道有个叫同样名字的歌手,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住"方大同"的名号。2016年6月1日,大河报以《歌手方大同,胡辣汤方大同,大不同》为题,在A03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今年5月10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康长喜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方大同胡辣汤店的注册商标损害了自然人方大同的姓名权,被宣告无效。
6月10日上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康长喜,自知已经无法再继续使用原有的店名商标,决定重新更换店名。
为了换个好店名,方大同胡辣汤店求助社会
"中国有句俗话叫‘名不正则言不顺’,这次与歌手方大同的侵权纠纷,使我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也给我上了一课,使我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商标的选定不是儿戏。"6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位于郑州市西大街上的一家方大同胡辣汤店里,店老板康长喜告诉记者,该企业正面对着壮士断腕、涅槃重生的局面,他希望社会各界能帮他起一个符合该餐饮定位、反映河南胡辣汤特色、有辨识度和传播力、通俗易懂、响亮好听的名字。
康长喜告诉记者,他出生在周口商水县胡吉镇北康村。从小家里生活条件比较困难,初中毕业后,他便辍学跑到北京打工。当过装修工、开过装饰公司,后来,发现郑州早餐卖胡辣汤的店比较火,尤其是带"方"字头的店,生意一家比一家好,如方中山、方团结、方秀华等。当时就觉得,如果也开一家带"方"字头的胡辣汤店,既能借势,又图个吉利,生意一定会火。"方"字定下来之后,后面的两个字叫啥呢?和朋友们商量,大家说,"方中山"后面的两个字是地名,我们不妨也找个地名。正好邻居家有个大哥叫大同,每次叫他的时候,都有一种亲近感,最终,我就确定了这个名字。
他在郑州的第一家方大同胡辣汤店,于2012年7月4日正式开业,并在中原区工商局进行了注册。在接下来的3年多时间里,他又一连开了12家连锁店和一家直营店。到目前为止,所开的连锁店已经超过了20家,直营店达到了4家。正当胡辣汤店越开越多,口碑越来越好之际,2015年5月,他突然收到香港知名歌手方大同委托律师发来的函,说该店的商标对方大同本人构成了姓名权侵害,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于平时忙着研发口味和扩大经营,很少关注过娱乐圈的事,在收到律师函之前,他根本对这个歌手一无所知,更没想到自己的胡辣汤店的注册商标,竟会与歌手方大同"撞名"。
"我现在已有拥有近30家方大同胡辣汤的直营店和加盟店,如果更换商标店名,会对加盟商产生信任危机,已签署的合同将存在违约风险。对于顾客,一旦店名更换,尽管还是同样的厨师同样的味道,他们仍会产生怀疑,认为餐厅已经易主,会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康长喜说,为了保住店名,证明自己没有高攀明星的意图,他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经营的"郑州市中原区方大同胡辣汤总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河南省内以"方"字冠名的胡辣汤店查询信息等证据。但2016年4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第13096619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他持有的"方大同"商标无效。后来他通过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经过漫长的裁定过程,最终还是败诉了。
"方大同胡辣汤店的品牌,就像是我的亲生孩子,由我精心培育,养大成人,但最终,因为和明星的名字重名,就必须放弃,实在感到委屈和不服。但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严肃的,所以对法院的判决,我坚决服从。"康长喜说,这次与歌手方大同的侵权纠纷,让他交了一笔昂贵的学费,今后一定会从中吸取教训,不会再走同样的弯路。
康长喜说,该店换名后,短时期内经营一定会受影响,但他和他的团队有信心,把河南风味的胡辣汤做得更好,成为无法取代的餐饮界明星。
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康长喜的上诉,维持原判
康长喜向记者出示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其下发的行政判决书,上面显示:上诉人康长喜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1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受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规定给予保护。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世的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其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主张他人商标侵害其姓名权的,通常应当证明该姓名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经过宣传使用自己与某一姓名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本案中,方大同提交的名项获奖情况、参与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演出、参与多地的音乐节演出、参演电影、多家媒体报道等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自然人方大同在娱乐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国大陆境内的相关公众能够将"方大同"与自然人方大同相对应,二者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汉字"方大同胡辣汤"构成,"方大同"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方大同"并非过于简单的常见姓名,康长喜将与其姓名无关的"方大同"申请注册为商标,有悖常理,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是日常生活的常见服务种 类,其与自然人方大同所在娱乐行业所涉相关公众具有较大程度的重叠,争议商标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自然人方大同,并认为标有争议的商标的服务系经过自然人方大同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自然人方大同的姓名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康长喜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康长喜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康长喜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不愿再为"方大同"纠结 康长喜决定给胡辣汤店"改头换面"
"十天前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我一夜无眠。第二天凌晨4点,我独自坐在屋里喝了4瓶啤酒后,便跑到火车站买了一张去重庆的火车票,直接赶到了我第一个打工的城市。"康长喜提起此事,十分伤感。
"第一次去重庆打工的时候,我带了400元钱。刚去找工作的时候,被黑中介骗走了100元。因听不懂重应方言,我无法与当地人沟通,所以迟迟找不到工作,每天只能靠吃馒头和咸菜充饥。想回家又怕被村里人嘲笑,所以一直咬牙坚持着。最终因不怕吃苦、任劳任怨,被一家火锅店收下。"康长喜说,在火锅店打杂,是他的第一份工作,也是他创业的开始。此次收到判决书后,他有些绝望,很想不通,便跑到第一次打工的地方,就是为了让自己重新振作,开始人生的第二次创业。
他说,以前开胡辣汤店,总是迷信带"方"的名字,这一回要彻底"改头换面","方大同"三个字一个也不再用,一定重新起一个既响亮、又贴切的名字。此次向社会求助让大家帮忙起名,是为了听取民意,使他们的胡辣汤店继续成为老百姓喜爱的餐饮店。